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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南检说案】“笨贼”撬碎汽车窗盗窃 一日作案十四起被捉
时间:2020-08-19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  一窃贼流窜于我市各区停车场,用改锥撬碎汽车车窗盗窃车内财物,从凌晨开始仅一日就作案14起,然而盗窃14辆汽车所得的财物价值还不如撬碎的车窗高。近日,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窃贼王某提起公诉。

   

  据悉,被告人王某经预谋后,购置了伪装用的头套、衣裤和鞋子等服饰及改锥、手电筒等作案工具,乘坐高铁来到我市,打算“大干一场”。2019年2月18日,他用上述服饰伪装好自己后,采用改锥撬、砸毁汽车玻璃窗的手段,窃取汽车内财物。18日凌晨,这个“勤劳”的小偷从凌晨开始作案,先是游荡到我市河北区某停车场,撬碎被害人停放在此的汽车左侧后门车窗玻璃(经鉴定价值277元),盗取了车内现金20余元。同日,被告人王某又流窜到河北区另一路边停车场,撬碎一辆汽车右侧后门车窗玻璃(经鉴定价值1198元),盗取车内现金86元。

   

  两次盗窃所得仅一百余元,这点“收入”显然不能满足王某的贪念。他于同日又陆续在我市河北区、南开区以同样的手段疯狂作案14起,14名被害人汽车中的现金和财物,包括香烟、香水、红酒等都被王某洗劫一空。经涉案被害人报警,公安机关于案发次日即将被告人王某抓获,同时查扣了王某的作案工具、银行卡及现金,冻结了王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。经鉴定,王某共窃取被害人汽车内财物共计8236元,而为窃取车内财物撬损涉案汽车车窗玻璃价值共计9663元。

   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虽损坏的涉案汽车车窗玻璃价值高于窃取财物的价值,但其主观方面是以达到非法占有汽车内财物为目的,客观方面也实施了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,故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。

   

  相关法条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: 

 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 

   

  检察官提醒:

  

  如何预防车内物品被盗: 

  一、给爱车加装防盗器。 

  二、将车放到有人看管的停车场或监控视频覆盖的区域。 

  三、不要将贵重财物、包裹和礼品盒等物品留置车内。 

  四、停车时检查车窗、车门是否关好。 

  五、要妥善保管好车钥匙,不要轻易把车借给他人,维修和保养车辆时要选正规的维修企业。新购置的二手车要及时更换车锁,以防心怀叵测的人偷配钥匙盗车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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